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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2022版)

发布日期:2023-05-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确保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较广的重要工作学校各级领导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并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 管理体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学生处分管资助工作副处长、各教学学院党委( 党总支) 副书记、学生处资助中心工作人员为组员的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资金筹措、指导并监督资助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的评议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学院成立以党委( 党总支) 副书记为组长、学团办主任和辅导员为组员的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审核、认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本学院资助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未尽事宜,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处理。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应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党委( 党总支) 副书记、班级辅导员为各教学学院资助工作主要负责人。

第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的条件及认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 一) 学生本人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

( 二) 学习勤奋、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志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 三) 生活节俭,不吸烟、不喝酒、无高消费行为;

( 四) 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一类特困生:烈士子女、孤儿、双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或父母一方过世,另一方为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二) 二类特困生: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 三) 三类贫困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

以上三类特困和贫困学生中,如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需年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优先资助。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程序:

( 一) 新生开学一周内,学生需上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新生及在校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填写。



( 二) 各教学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和年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评议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按贫困程度等排好资助顺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 三) 公示无异议后,据此建立本教学学院贫困生数据库,报学生处审定;

( 四) 学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学费减免评审,勤工助学岗位任用等对贫困生的各种资助,必须以贫困生数据库为依据。 数据库在每年 9 月份新生报道后,可进行一次调整。  调整原则:家庭遭遇重大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并且在班级公示后无异议的可调整入库;退学、休学、自费出国、参军入伍、违法违纪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获得资助的学生需及时调整出数据库;

( 五) 在每学年«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定» 中考核达不到良好者,无资格参评 “ 龙湖奖”、“ 国家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 省级奖学金” 。

第四 资金的筹措及资助类

第十一条 资金的筹措采取自筹、吸收社会捐资及政府适当支持等多种渠道筹措的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贫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补助、特困补助、临时特困补助,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有:

( 一) 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校园地) ;

( 二) 学费减免;

( 三)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 四) 特困补助;

( 五) 临时特困补助;

( 六) 勤工助学。

第五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办

第十四条 特困补助

特困补助是学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给予学生的补助。

第十五条 临时特困补助

学校对于个别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必需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可以适当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是学院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减免比例占在校生的 6%。 其中,一类特困生占总人数 1%,免全部学费,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 2%,免学费的 70%;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 3%,免学费的 40%。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

( 一)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身劳动,获取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 二)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 三)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根据岗位、工作强度不同给予 360 - 480 元/ 月报酬;

( 四) 学生处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工作, 不同类型的勤工助学活动,按有利于工作原则,由不同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别负责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