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金融学院
2025年金融学专业(辅修)学士学位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金融学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管理,确保遴选工作顺利进行,培养跨学科
的复合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吉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吉学位办〔2023〕2号)、《吉林工商学院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及学校《关于开展2025年辅修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金融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本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旨在选拔学业基础扎实、
对金融学有浓厚兴趣和发展潜力的优秀本科学生进行培养。遴选工作将严格遵循规定程序,自觉接受监督,确保结果公正、过程透明。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2025年申请修读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全校
2024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学额设置】
2025年金融学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计划招生名额为40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金融学专业辅修学士学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全面负责遴选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构成:
组长:党杨
副组长:孙海英、付艳
成员:李美婧、王晓丹
第六条【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并发布本遴选办法,组织实施报名与遴选工作;
2.依据学校及本办法规定,审核报名学生的申请资格;
3.组织并监督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与录取工作;
4.审议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5.受理并核查遴选过程中的学生申诉;
6.协调处理遴选与培养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
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为我校注册在籍的2024级四年制本科学生;
2.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已修读的全部课程(含实习、实训等)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2.0)以上,且无不及格记录;
4.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5.主修专业学费已按规定缴清;
6.申请的金融学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即主修学位应归属于经济学之外的其他专业大类(如工学、管理学、文学等),以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7.对金融学有浓厚的兴趣和一定的学习基础;
8.达到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遴选程序与录取规则
第八条【遴选方式】
遴选工作将严格遵循学校通知及以下规则进行:
1.直接录取情形:经资格审查后,若符合报名资格的学生总人数不超过40人,则无需进行遴选,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直接获得修读资格。
2.竞争性遴选情形:若符合报名资格的学生总人数超过40人,则启动竞争性遴选程序。具体排名规则如下:
排名依据:以学生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已修读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唯一排名依据;
排名方法:按照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录取方法:根据排名顺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直至录满40个学额为止。
3.并列名次处理规则:如录取至第40个名额时出现多名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完全相同的情况,为保障公平,这些绩点相同的学生将一并录取,实际录取名额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
第九条【工作流程】
1.发布通知:学院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在学院官网发布遴选办法和报名选拔通知,明确报名时间、方式及本办法。
2.学生报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吉林工商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生报名申请表》、主修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对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查其主修专业所属大类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有效报名名单。
4.成绩核算与排名:对进入竞争性遴选环节的学生,由教学秘书会同教务处核实其平均学分绩点并进行排名。
5.名单确定:领导小组根据排名结果和录取规则,审议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
第五章 公示与收费
第十条【结果公示】
拟录取名单将在金融学院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
包括学生姓名、学号、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及排名。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实名形式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申诉复核】
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将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调查,并将复核结论书
面反馈给申诉人。领导小组的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二条【缴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并正式发布录取通知。录取学
生须按学校规定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辅修专业学费,辅修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金融学专业普通学生学费标准的80%,收取年限为辅修开始的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按学年缴纳,逾期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如中途退出或被取消辅修学习资格,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章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培养模式】
金融学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辅修专业课程包
括金融学辅修专业的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以及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学院将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假期等课余时间。如学生离校(无论毕业或结业),辅修专业学习同时终止。不再接受辅修专业学习、重修、学位申请事宜。
第十四条【学籍管理】
被录取学生的学籍仍由其主修学院管理,金融学院负责其辅修专业的学籍与成绩管理,并为每位学生建立辅修学业档案。
第十五条【学业警示与退出】
学生须以保证主修专业学习为前提。若因辅修导致主修专业成绩明显下滑,经主修学院书面通知,金融学院有权劝其退出辅修学习,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0学分的,辅修学习资格自动终止。
辅修学习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申请重修1次,重修费用按学校制度缴纳。
辅修学习课程重修学分累计不得超过15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的,其辅修学习资格即予终止。
第十六条【证书授予】
学生完成金融学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习计划且成绩均合格者,经金融学院审
核,报学校审批,发放辅修专业学习成绩证明(成绩单)。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金融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不单独发放,在其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上注明“辅修”字样):
1.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 完成金融学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合格且金融学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辅修学士学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凡
与学校最新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学校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2025年度金融学专业辅修学士学位遴
选与培养工作。
金融学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