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在中国东北犯下十五类反人道罪行
日本在侵略中国东北、内蒙古东部四盟、冀东、热河(今河北省承德地区),拼凑伪满洲国,镇压、奴役、掠夺、同化东北人民的过程中,犯下了多种反人道、反人类的侵略罪行,归纳起来共有十五大类:
一是阴谋策划发动九一八事变,武装侵略、占领东北各地,拼凑、控制伪满洲国政权,对东北人民实施殖民统治;收买汉奸,利用伪满军警宪特,欺压东北人民;纵容黄赌毒黑恶势力,败坏社会风气。
二是以“讨伐”“匪贼”为名,疯狂进攻以东北抗
日联军为主的各类抗日武装,战败投降后,继续发动暴乱,与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为敌。
三是虐待、杀害被俘的东北抗日义勇军、东北抗日联军、关内中国军队和美、英等盟国军队被俘官兵。
四是实行报复政策,血腥屠杀东北各民族民众,制造惨案,战败投降后继续屠杀东北人民。
五是颁布各种恶法,残酷镇压中国共产党、国民党等各类抗日组织和抗日活动,肆意残害抗日志士和无辜群众。
六是用中国人和其他外国人(包括日本人)做细菌、毒气活体实验和医学活体实验,在战场上使用有毒炮弹和子弹,战败投降后,遗留在各地的细菌病毒、毒气弹继续给中国人民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七是强奸中国妇女,强迫各民族妇女充当“慰安妇”。
八是以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各种手段,掠夺东北各种自然资源和公私财富。
九是掠夺伪满境内劳动力资源,强迫各族人民出劳工、服劳役,虐待、拷打和屠杀中国劳工。
十是为镇压抗日武装,强迫东北民众迁居,建立“集团部落”,给东北各族人民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和精神伤害。
十一是强迫东北农民种大烟(罂粟),日本关东军、宪兵队、伪满政府公开制毒、贩毒,诱导各族、各阶层人士吸毒,赚取巨额财富,用于维护殖民统治,扩大侵略战争,强化法西斯轴心。
十二是强迫东北适龄青年服兵役,充当镇压中国人民的工具和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炮灰。
十三是推行奴化教育,移植宗教,大兴“文字狱”,掠夺、破坏文物和文化古迹。
十四是组织日本、朝鲜“开拓团”,武装移民,强占中国东北公、私土地,奴役东北人民。
十五是酷刑拷打,并以酷刑拷打为手段,加重上述各种反人类、反人道罪行。
对前十四类罪行,不但有实物、遗址为证,还有专门的著作、文章、画册、音像作品加以论述、揭露、曝光,但对第十五类罪行却没有专门的研究和论述。其实,第十五类罪行是贯穿日本侵略者前十四类罪行始终的,也就是说,日本侵略者在犯下前十四类反人类人道罪行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伴随着酷刑拷打行为,甚至是以酷刑拷打作为前导和手段的。
非常遗憾,以往的各类研究日本侵略罪行的书籍和文章中,对日本酷刑犯罪揭露是不全面的,只是作为其它各种各类侵略罪行的具体事件的附带品而出现,被冠以“暴行”泛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把日军对英美战俘的任意拷打同其它犯罪一起称之为“暴行”,这就在世人和学者的头脑中形成了一种固定模式和观念,把日本的酷刑犯罪掺杂在所有的暴行中加以附带说明,作为其它暴行的副产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主要的、同其它暴行具有同等反人类性质的罪行加以全面研究和记录。
二、日本酷刑犯罪的定义和种类划分
暴行包括酷刑,但是却不能替代酷刑。日本的酷刑犯罪不应该被忽略,更不应该被湮没,而应该单拿出来给以准确的定义、定性、定数,加以全面的研究和记录,永远作为日本民族反省的资料,让这种反人类、反人道的罪行永远绝迹。
日本关东军、关东宪兵队和日本警察对中国东北人民的酷刑,都是对善的作恶。日本关东军从1894年侵略中国东北开始,就以各种借口对东北各族人民进行各种形式的酷刑拷打。九一八事变后,为把中国东北永远变为日本领土,在大规模镇压东北人民武装反抗和其他各种反日斗争,在征发劳役、兵役,征收苛捐杂税,建立“集团部落”,组织日本“开拓团”向中国东北武装移民和对东北人民实行奴化教育的过程中,日本关东军、关东宪兵队、日本警察、特务,伪满洲国的军、警、宪、特,日本的把头、中国的汉奸监工、监狱看守、甚至日本的普通“开拓民”和教师等,都普遍地使用各种刑具和拳打脚踢,审讯、残害各方面的抗日志士和中国东北的普通民众和少年儿童。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这样定义日本酷刑:以日本关东军为代表的,以日本关东宪兵队官兵、日本关东军官兵、特务、警察、看守、监工和伪满洲国的军、警、宪、特等大小汉奸们为主要施刑、加害者,为占领中国东北、镇压东北人民的反抗、掠夺东北、奴化东北人民、巩固殖民统治和扩大侵略战争,在伪满洲国的范围内对以汉族为主体的东北各族人民,包括其他外国人和日本的反战人士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残酷的非人道折磨和野蛮摧残的罪恶行为,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在中国犯下的反人类、反人道罪行之一。同日本的其它战争罪行相比,酷刑犯罪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图为伪满西安(今辽源)矿区方家大柜的狼狗圈里,一个无辜中国劳工被绑在树干上,蒙上眼睛,任狼狗撕咬。
如何给具体的日本酷刑定义、定性和定位?本文主要以刑具的物理性质,辅以受刑人的部位来界定日本酷刑。如灌凉水的酷刑,称之为水刑,用金属器具拷打称为金刑,用鞭子拷打称为笞刑,用木棒拷打称为木刑,上大挂称之为吊刑,用火烧、烤称之为火刑。但是,日本宪兵和特务们还对东北爱国者和抗日战士施以灌煤油、凉水掺煤油、凉水掺辣椒面(辣椒水)的酷刑,本文没有称之为油刑或辣椒刑,而将其归入水刑一类,但灌煤油和灌辣椒水确实不同于灌凉水。在施以笞刑时,日伪打手有用麻绳、钢丝绳、胶皮管子、竹条缠铁丝抽打的情况,本文以酷刑行为为标准,统称为笞刑;在施以吊刑时,有用铁丝绑住两个大拇指吊起的情况;在施以火刑时,有用铁锹烧红逼迫人坐上去的,有用烟头烧脸的,有往大腿上抹松树油点着烧的;在施以软刑时,有跪暖气片的,有跪三角木的,有冬天跪在外面的水泥地上的,有夏天跪在马路边的,有跪石砟的,有跪劈柴柈的,本文也按笞刑的分类原则处理,统称为吊刑、火刑、软刑。对性器官施之的酷刑,称之为阴刑。


日本在东北的酷刑不但五花八门,种类繁多,而且经常花样翻新。按刑具的物理性质不足以定性和划类,只好辅以受刑者的身体部分、拷打行为来划分,按照这三条原则,本文把伪满洲国的日本酷刑按“类”和“种”来划分,即一大类中又分为若干种,这样才能把各种酷刑大致划分清楚。

据笔者粗略统计,日本在东北的酷刑分为三十五类:(一)水刑、(二)木刑、(三)笞(鞭)刑、(四)金刑、(五)火刑、(六)冻刑、(七)烫刑、(八)电刑、(九)吊刑、(十)阴刑、(十一)夹刑、(十二)摔刑、(十三)砖刑、(十四)无刑具刑、(十五)动物刑、(十六)吃刑、(十七)暗刑、(十八)软刑、(十九)醒刑、(二十)药物刑、(二十一)革刑、(二十二)压刑、(二十三)医学刑、(二十四)精神折磨刑、(二十五)自然力之刑、(二十六)人格羞辱刑、(二十七)哑刑、(二十八)生活虐待刑、(二十九)毒气刑、(三十)盐刑、(三十一)砸刑、(三十二)痒刑、(三十三)勒刑、(三十四)悠刑、(三十五)苦役折磨。

日本酷刑花样繁多,每一大类又分为许多不同的具体酷刑。以水刑为例,有灌凉水,灌凉水掺煤油,灌凉水掺小米,灌凉水掺头发茬子,灌臭水,灌辣椒水,灌洗澡水,把人塞到水桶里灌脏水,灌痰盂水,伤口浇凉水,灌猪尿,浇开水,坐水牢等等。同为灌凉水,但在伪满各地,日本关东军、日本关东宪兵队和伪满的军警宪特却有不同的灌法。就目前查到的资料,仅灌凉水就有33种灌法,分别是:
1.绑在老虎凳上,用自来水管灌凉水
2.绑在长板凳上用自来水灌凉水
3.用水桶灌凉水
4.小木箱固定头、嘴里插筷子灌凉水
5.井沿灌凉水
6.水坑浸
7.凹形刑具灌凉水
8.绑在牛槽子里灌凉水
9.绑在梯子上灌凉水
10.绑在门板上灌凉水
11.斜坡凳灌凉水
12.“匣床”灌凉水
13.机械水床灌凉水
14.嘴里别铁棍灌凉水
15.灌完凉水后用擀面杖擀肚子
16.倒吊用水管子泚(喷)水
17.绑在小木凳上灌凉水
18.嘴里含木头灌凉水
19.按在小河沟里灌凉水
20.手脚钉在木板上灌凉水
21.灶坑里灌凉水
22.冬天里灌井水
23.长形木槽里灌凉水
24.蒙上眼睛灌凉水
25.头在凳头倒空往鼻子里灌凉水
26.绑在一头有腿的凳子上灌凉水
27.灌凉水时柞木棒捶胸
28.用木叉子叉住脖子在河里灌凉水
29.大头朝下按进水缸里灌凉水
30.灌凉水后头朝下空水
31.用气管子往肚子里打(灌)凉水
32.灌完凉水后把粗木棍放到肚子上,人坐在两头圧
33.绑在凳子上往衣服里灌凉水

灌辣椒水又有9种不同的灌法:
(1)毛巾敷嘴灌辣椒水
(2)用大铁壶往鼻子里灌辣椒水
(3)冬天绑在室外灌辣椒水
(4)用大碗灌辣椒水
(5)绑在门板上灌辣椒水
(6)灌辣椒水掺汽油和小米
(7)脖子垫木头灌辣椒水
(8)用木棍把人固定住灌辣椒水
(9)灌辣椒水的同时施用电刑
灌煤(灯、汽)油也分为3种:
(1)灌灯油
(2)灌煤油掺辣椒面、小米
(3)绑在长板凳上倒立灌洋油
无论是哪一种类的酷刑,都如恶魔般残忍,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加坡军事法庭在经过详细调查,最后确认日本宪兵使用7种酷刑虐待盟军战俘。其一是使用钝器、皮带和枪托进行体罚;其二是灌凉水;其三是使用香烟、雪茄、汽油和酒精灼烧身体;其四是使用电刑;其五是牵拉关节;其六是进行心理折磨(即:使受害者相信他们会立即被处决);其七是恐吓妻子和家人。所有的这些刑罚都得到了证人的指证,并被描述成“达到人类承受极限”和接近死亡的苦难。
比较而言,这种7种酷刑,无论是种类还是残酷程度都无法同日本在东北所使用的酷刑相比。
三、酷刑是日本的国家犯罪行为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确定的反人类罪行之一
马克·P·唐纳利、丹尼尔·迪尔说:“如果一个街头犯罪团伙攻击、殴打和有计划地虐待某人,严格地说,他们没有对受害者施以酷刑。诚然,他们殴打受害者,可能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是因为他们的行动不是任何行政的、军事的或者司法机构所授意,故而,这种殴打不是技术层面的酷刑……一个简单的野蛮行为与完全的酷刑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有无更高权力机构的授权。”
日本在伪满洲国实施的酷刑不但是日本法律所明文规定的,而且是按照日本关东军司令部所颁布条例、命令执行的,更是在日本关东军、关东宪兵队各级军官命令下实施的,完全是依法行为和马克·P·唐纳利、丹尼尔·迪尔所说的“技术层面的酷刑”。上文所述关东都督府公布的《关东州罚款及笞刑处分令》仅仅是明证之一。

1928年出版的《日本人》一书的作者、英国人J·英格拉姆·布赖恩教授总结了 20世纪20年代日本警察在训练时使用的刑讯方法:
最常用的刑讯方法是:用绳子系住中指,将中指吊在横梁上、脚趾正好触到地板;也可用绳子捆住手腕,将身体吊在横梁下。更为严酷的方式是将双手反捆在背后,再将身体吊在横梁下,这种方式几乎会使肩胛骨脱臼。另一种方式是将身体关入箱子里,压紧四周,然后将脸上浇水,直至快要窒息为止。其它方式还有:用烧红的烙铁反复往身上烫,或是用锋利的木刺往身上扎;还可让受害者跪下,然后在其脚踝上放一块木板,木板两端各站一名警察,这样几乎会使踝关节脱臼。将肘关节倒扭到脱臼的位置,是胁迫受害者认罪的常用方式。一些犯人证实,他们的头部曾遭到连续的敲击,几乎快要失去了知觉;而妇女即使未被折磨死,身体也虚弱得不成样子了。
日本宪兵和特高警察类似的和其它酷刑,也为同时代的日本议员所证实。1929年2月,在日本第56次通常国会上,劳动农民党议员山本宣治揭露日本特高警察拷问思想犯的实际情况而质问政府时,列举了他们使用的酷刑。

在寒冷的天气里,让犯人赤身裸体,在地上爬着转圈;
同样在寒冷的天气里,让犯人在混凝土地上爬;
让犯人用舌头舔地板;
把铅笔夹在犯人指间按压;
用竹刀殴打犯人,直至窒息;
横放着三角型木板,让犯人坐在上面,在膝盖上放上石头;
把犯人反吊在天花板上,血倒流下来,直到窒息而死;
剥下犯人的指甲;
妇女遭到了残酷的凌辱(荒原秀雄编:《日本的反抗》)。
在日本的宪兵训练大纲中已列入了刑讯方法,这些方法包括鞭打、往肺里灌水、火烧、水烫、电休克、膝关节脱臼、悬梁(与鞭打相合)、跪利刃、切除手指甲和脚指甲以及折断手指和脚趾。许多日本宪兵军官还自己发明了一套刑讯花样。
日本宪兵和特高警察在日本国内因为有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监督,而不敢公开他们的酷刑,但在他们的军事占领地,因不受任限制而更加肆无忌惮,这是很自然的事情。
二战期间,盟军缴获一本小册子,名为《日军审讯守则》。该守则第二节称:“通常应使用的手段有……一般的拷问,毒打,撞击和一切能使肉体痛苦的方法……这是使人难堪的方法。只有当别的方法不解决问题时方可动用……”
英国作家雷蒙德·拉蒙特—布朗评论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宪兵是最残酷的虐待者。他们使用的酷刑及其道德沦丧,恐怕是自中世纪西班牙宗教法庭审判异端以来无人能及的。
在中国东北,作为组织和集体行为,日本关东军、关东宪兵队和受他们驱使的伪满军警宪特对东北各族人民、对从关内到东北谋生的人们和其他生活在伪满的各国人民使用酷刑,同样是有法律和上级文件根据的。关东军参谋本部制定的《俘虏审讯要领》中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三 拷问要持续给肉体以痛苦,使其除如实陈述之外,没有其他出路。
第六十四 当存在不真实的陈述,而通过实施拷问有可能使其充分开口时,或意志薄弱、屈服于拷问的可能充分存在时,通常实施拷问。
第六十五 拷问实施的手段要考虑方法简便,没有残忍感,痛苦的持续性强,不留伤害的痕迹;但在需要给对方造成生命危机感时,应该不顾忌伤害地保持持续性。
1.跪姿正坐。
2.在各手指间接近指根处夹上铅笔,指尖用绳索捆住后摇动。
3.仰卧(脚可稍稍垫高),从口鼻同时灌水。
4.侧卧,踏踩踝骨。
5.在不足身高的板棚下站立。
第六十六 如果失误造成伤害,应从大局考虑,按照国家利益,负责任地进行果断处理。
第六十八 拷问实施后,要对被拷问者进行处置,使其肯定受拷问是理所当然的,而且考虑名誉心、自尊心等,今后不得向外透露。不顺从者,要依照失误造成的伤害时的情况处理。
第六十九 拷问不要让无关之人、尤其是其他俘虏知晓,不使拷问的声响传出来的处置非常必要。
《要领》中还写明,喊渴要水,多为自白前的痛苦之时。
日本关东军的《俘虏审讯要领》中规定的使用酷刑原则和具体酷刑,除了同日本国内宪兵、警察使用的酷刑一样残忍和非人道之外,还有更加虚伪的特点。如第六十五“拷问实施的手段要考虑方法简便,没有残忍感,痛苦的持续性强,不留伤害的痕迹”,第六十六“如果失误造成伤害,应从大局考虑,按照国家利益,负责任地进行果断处理。”什么叫负责任地果断处理,就是要对被伤害人进行杀人灭口,就是为了不让日本国家、日本关东军、关东宪兵队留下残忍和非人道的名声,把受到日本酷刑的人杀掉,不留证据。第六十八条,“拷问实施后,要对被拷问者进行处置,使其肯定受拷问是理所当然的”。把人打一顿,还要让被打者认为挨打必须的,打人者是正确的。第六十九条,“不使拷问的声响传出来的处置非常必要。”知道使用酷刑是非法的、不人道的,所以要处置拷问的声响。而日伪宪兵和伪满警察在对东北各族人民实施酷刑时,往往无所顾忌地使拷问声响外传,而不作任何“处置”。
1956年7月7日,中国军事法庭在对日本承德宪兵队特高课长木村光明进行法庭问讯时问他:“对被捕人员进行酷刑拷问,在宪兵行动中有明文规定吗?”木村回答说:“没有。但看到了也不管,当做平常的事。”
木村光明的回答前一句是说谎,酷刑拷问是日本宪兵明文规定的;后一句是真话,日本宪兵从军官到士兵,都把抓打中国人当作自己的主要职责。
在日伪统治的14年里,以伪满州国的名义,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所谓的法令,如《暂行惩治叛徒法》、《治安维持法》。日本关东军司令官还赋予日本警察、宪兵任意抓捕残害、杀戮无辜百姓的特权,并且把这种特权正式命名为“严重处分”权。为了进一步强化这种特权,1936年7月,关东军司令官向关东宪兵队司令官下发了《共产党关系者处理要纲》,规定对共产党及其有关人员,不仅日本宪兵可以随时执行“严重处分”,而且“日满警务机关也可依宪兵之指示执行”“严重处分”。1943年9月18日,伪满政权又颁布了《保安矫正法》、《思想矫正法》,根据这两个法令规定,警察对被认为有犯罪危险的可能犯罪的人,可以进行“预防拘禁”,即可以不需要证据,认为什么人可能犯罪,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给人们扣上“思想犯”、“国事犯”等罪名随意逮捕。所有这些法令规定,使得日本关东军、宪兵和日伪警察对共产党人、爱国志士及无辜民众的任意抓捕拷打、滥施酷刑更加合法化,更加肆无忌惮。
从上述资料,我们只能得出一种结论,那就是酷刑拷打确实是日本的国家犯罪行为和侵略者个人犯罪行为的有机结合,是地地道道的对中国人民的反人类、反人道罪行,是日本侵略在中国东北犯下的第十五类罪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把拷问列为战争罪行之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判决书中指出:“自中日战争(指日本发动侵略中国东北的九一八事变)起至1945年8月日本投降止,已证明日本陆海军曾任意实行拷问、杀害、强奸及其他最无人道的野蛮性的残酷行为。”
日本在伪满洲国范围内,对中国东北人民实施的酷刑,是对肉体生命和精神的残酷折磨,是对人格尊严的肆意践踏,是对人类道德底线的疯狂挑战,是对国际准则的公然蔑视,是反人类、反人道罪行中最残忍最无耻最野蛮的战争犯罪行为。可惜的是,九一八事变爆发已经90年了,社会各界在揭露日本战争罪行的时候,更多地是在关注包括生化武器活体实验在内的前十四类罪行,而忽略日本的第十五类战争罪行——酷刑犯罪……
撰写此文的目的,就是要把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东北犯下的反人道罪行全部揭露出来,载之史册,告之后人;同时,警省中华民族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主权完整,建设强大祖国,避免历史悲剧重演;敦促日本民族深刻反省发动侵略战争的罪行,真正走和平发展道路;正告日本右翼势力,不要低估中国捍卫国家主权的决心和能力,呼吁国际社会特别是那些极力遏制打压中国、竭力扶植纵容日本的国家,认清真正危害亚洲与世界和平的根源所在。
(文字供稿:中共吉林省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王宜田)
文章注释:
[1] [英]雷蒙德·拉蒙特—布朗著:《宪兵—日本可怕的军事警察》,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页。
[2][美] 马克·P·唐纳利、丹尼尔·迪尔著:《人类酷刑史》,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3][英]雷蒙德·拉蒙特—布朗著:《宪兵——日本可怕的军事警察》,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3页。
[4][日]若摫泰雄:《日本的战争责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263页。
[5][苏]JI·H·斯米尔诺夫、E·B·扎伊采夫著,李执中、史其华、林淑华译:《东京审判》,军事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485页。
[6][英]雷蒙德·拉蒙特—布朗著:《宪兵——日本可怕的军事警察》,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7][日]野田正彰著朱春立刘燕译:《战争罪责—一个日本学者关于侵华士兵的社会调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192页。
[8]《木村光明口供》(1956年6月3日),《伪满宪警统治》,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79页。
[9]谢学诗:《历史的毒瘤——伪满政权兴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页。
[10]《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78页。
作者简介

王宜田,1963年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毕业,现任中共吉林省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东北师大、吉林大学兼职教授。长期从事东北地方党史研究,主要编著有《中国共产党吉林历史》第一卷、《中国共产党长春历史》第一卷、《中国共产党四平历史》第一卷、《杨靖宇将军》、《罪恶——东北沦陷时期日军酷刑犯罪实证》等书籍。
主 办:中共吉林省委党史研究室
承 办:宣传教育处
责任编辑:韩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