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师监考守则
第一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在 10 分钟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 检查考生证件,证件不齐、图像与考生本人不符、非本考场考生禁止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 调整考生座位,确保考生单桌考试,在考场内合理分布;
(三) 除开卷考试外,要求考生将所带书包、书籍、讲义、笔记、复习资料、电子辞典、电子记事本、计算器、手机等物品放在指定地点;
( 四) 分发考试专用草稿纸;
(五) 宣讲« 考场规则» 。
第二条 考试过程中,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经查实后当众答复。
第三条 监考教师于开考后 15 分钟内再次检查考生证件。有效证件是考生本人的校园一卡通、身份证。 监考教师必须辨明证件真伪,核对证件上图像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试卷上所写姓名是否与证件上姓名相符,其他情况是否与本场考试安排相符,以确认考生考试资格。 考试开始后,发现证件有问题的,将考生清出考场并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
第四条 考生提前交卷时,监考教师必须检查试卷是否完整,密封线内项目是否填齐。 同时,全部收回考生草稿纸。 不得接收考试结束后补交的考试答卷。
第五条 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准擅离职守和串场。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使用手机、阅读书报和闲聊。 考试完毕后,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表»,将试卷立即送到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封装。
第六条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当众宣布该生违纪或作弊,在«考场记录表» 上对考生违纪、作弊情形做出详细、准确、客观的记录,保留相应证据,让违纪学生签字认定。 2 名及以上教师签名并报到违纪、作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
第七条 考试课程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特殊类型考试时间按照另行安排执行。
第八条 其它类型考试(国家、省级统考) 对监考教师另有特殊要求的,监考教师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 监考教师违规处理
第九条 考试期间,监考、巡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视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根据« 吉林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 进行处理。
第十条 监考人员迟到、早退 15 分钟以内的(含 15 分钟) ,给予通报批评;迟到、早退 15 分钟以上的,认定为 B 类二级或三级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无故缺席,认定为 B 类二级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严格履行职责,在考场、考区内抽烟、阅读书报杂志、闲聊或处理与监考教师职责无关的事务,经批评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考场内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监考人员没能有效制止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监考、巡视人员擅离职守,造成工作失误,认定为B 类二级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监考、巡视人员暗示考试内容,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者姑息、纵容、袒护学生作弊的,认定为 B 类二级或一级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对监考、巡视人员违纪的通报批评由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24 小时内全校通报;对监考、巡视人员违纪的教学事故认定,由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学生考场规则
第十七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均按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进入考场,在监考人员的组织下按要求就座,将规定的考试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 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考场。 考生交卷后必须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十九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 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开卷考试科目可携带符合规定的工具书和参考书。部分科目允许使用普通计算器( 由任课教师经申请后确定) 。
第四章 学生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 未按指定座位就座的;
(二) 至发试卷时仍将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物品滞留座位的;
(三) 自带空白的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四) 未经允许使用或互借考试用具的;
(五)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六) 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七) 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八)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吸烟等,影响考场内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全校通报,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处分期为六个月:
(一)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行为之一,无视警告而坚持或重犯的;
(二)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的;
(三) 偷看他人试卷初犯的( 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
(四) 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的;
(五) 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六)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带出考场的;
(八)使用非统一发放的答题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标记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以零分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分别为 十个月和十二个月。
(一) 书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复习材料等物品的;
(二) 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三) 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四) 经监考教师警告,仍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并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五) 传接纸条或试卷,已经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双方;
(六) 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
(七) 考试中使用具备储存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八)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九) 阅卷教师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的;
(十)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一) 使用掌上电脑、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作弊的;
(十二) 组织团伙作弊的;
(十三) 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秩序,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十四) 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以考试作弊论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违纪、作弊而受到处分的,其处分决定应在考务科备案。 考务科应将其受处分情况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作为能否授予相应学位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相应处分,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分别为十个月和十二个月。 待处分解除后,学生正常拥有补考( 重修) 及申请毕业、学位的资格。
第五章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 考场记录表» 中如实记录,将违纪、作弊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生所在教学单位,由考生所在教学单位妥善保管,教学单位应向移交物证老师开具收条。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将对于该考生的行为认定结果告知监考人员,同时应将该考生违纪、作弊证据交给监考教师,由监考教师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在违纪、作弊行为发生的当天将违纪、作弊考生信息以及处理意见上报考务科审核,如不具备当日上报条件,必须在次日 12 时前将相关信息上报考务科审核。
第二十九条 考务科在收到上述记录 2 日内按规定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转给学生处。
第三十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应当建立学生考试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校期间考试中违纪、作弊考生的处分及解除信息,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工商学院监考教师违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