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确保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较广的重要工作,学校各级领导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并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财务管理处处长为副组长,各教学学院党委书记为组员的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资金筹措、指导并监督资助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各项资助的评议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学院成立以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团办主任和辅导员为组员的资助工作认定组,负责组织、审核、认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本学院资助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未尽事宜,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处理。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应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班级辅导员为各教学学院资助工作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的条件及认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本人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
(二)学习勤奋、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志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生活节俭,不吸烟、不喝酒、无高消费行为: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一类特困生:烈士子女、孤儿、双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或父母一方过世,另一方为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二)二类特困生: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三)三类贫困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
以上三类特困和贫困学生中,如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需年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优先资助。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吉林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
2.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登记表》、初步提出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3.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核准。
4.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5.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任用等对贫困生的各种资助, 必须以贫困生数据库为依据。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每学年九月份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退学、休学、自费出国、参军入伍、违法违纪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获得资助的学生需及时调整出数据库;
第四章 资金的筹措及资助类型
第十三条 资金的筹措采取自筹,吸收社会捐资及政府适当支持等多种渠道筹措的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贫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特困补助、临时特困补助。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有: (一)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校园地); (二)学费减免;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四)特困补助; (五)临时特困补助; (六)勤工助学。
第五章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办法
第十六条 特困补助 特困补助是学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给予学生的补助。
第十七条 临时特困补助 学校对于个别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必需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可以适当给予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是学院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减免比例占在校生的6%。其中,一类特困生占总人数1%.免全部学费;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2%,免学费的70%;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3%,免学费的40%。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身劳动,获取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二)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根据岗位、工作强度不同给予360-480元/月报酬; (四)学生处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工作。不同类型的勤工助学活动,按有利于工作原则,由不同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别负责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五)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严格要求自己。学生处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勒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国家助学贷款 对经济极其困难的学生,由学生处提前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资助标准: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六章 资助资格取消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四)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除需全额补交减免或补助的费用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资助资格。
第七章 资助的公示发放
第二十四条 要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班级、教学学院、学校逐级进行公示。教学学院、学校公示分为网上公示和宣传板公示,宜传板必须摆放在学生上课经常出入的教学楼大厅内。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学院统计学生信息,核对无误后由副书记签字加盖公章,报至学生处。由学生处将所有助学生信息报送至财务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与对公业务银行联系后,将盗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到位,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在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实施年度定期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