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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2023版)

发布日期:2023-11-2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创建文良好的住宿和生活环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规定» 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习的重要场所,建设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环境优雅的学生公寓是学

和所有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实行全面的严格管理,使公寓成为培养学生良好习惯和高尚道德情操的重要课堂。

学校积极创造条,优化学生的住宿环,方便学生生活。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对学生公寓实行自我管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六条 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

展开,突出政治思想教育,配合学校重大活动以及国内外相关的新闻事件,以展板宣传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力求做到思路灵活形式多样贴近学生,具有鲜明的时代感新颖性,又能让学生喜闻乐见,始终保持浓郁的文化氛围,处处体现青年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节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机构

第七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具体工作

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

第八条 学校及各教学学院应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学生干部组织机构。


第二节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科职责:

(一) 制定并实施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办理学生住宿、退宿工作;

(三) 公寓内务由教学学院管理,保持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学生公寓内务;

(四) 负责学生公寓内公共区的卫生清扫工作;

(五) 负责对学生公寓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表彰;

(六) 负责学生公寓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七) 指导各教学学院负责学生寝室内的防火、防盗、防非法活动;

(八) 负责安排接待学生家长等来访;

(九) 负责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及上报,对优秀公寓进行表彰;

( 十)  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员和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负责对各教学学院辅导员进公寓情况进行考核;

(十一) 统筹学生公寓的房间规划和资源调配工作;

(十二) 监督、指导公寓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寓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 完成学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教学学院学生会学生公寓管理机构职责:

( 一) 负责各教学学院学生公寓纪律、安全、文化等项目的检查、评比;


(二) 负责学生公寓卫生的检查、评比。

第十一条 各教学学院学团办主任、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学生公寓,对所辖班级学生公寓的纪律、卫生、安全、文化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工作表现将记入以上人员年终考核评比的

档案。

第三章 公寓管理


第一节 住宿退宿的办理

第十二条 住宿的办理:

( ) 学校禁止学生私自在校外居住,学生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走读,必须向所在教学学院申请,上报学生处批准,对私自在 校外居住的学生若此期间在校外发生意外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 ) 新生应在入学时按照规定向学校缴纳住宿费后,由所在教学学院按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分配的寝室安排住宿;

( ) 学生应按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调配的寝室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 学校如根据需要统一调整寝室,学生应该服从分配。

第十三条 退宿的办理:

( ) 学生毕业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室内公共物品清点完毕后,通知公寓管理中心审验,审验完毕,学生方可离校。 如有物品损坏应照价赔偿,情节恶劣,态度不端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 ) 毕业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带走所有个人物品。 否则因保洁人员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损坏公寓内公共物品,未按规定赔偿者,不予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节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作息时间,开寝:5:40、关寝:22:30 熄灯时间:当日 22:30-次日 :30( 周日周四) 当日 23:30-次日 : 30( 周五周六)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和有关规定,按时起床出操上课就寝。

第十七条 禁止留客住宿,严禁晚夜不归寝。 若私自留客住宿晚归离校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第三节

第十八条 外来会客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会客登记手续,接受门卫查询,经门卫允许后,登记并交押有效证件在指定地点会面。除工作人员外一律不得进入异性公寓,极特殊情况,须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 男女生不准互串寝室。 特殊原因需出示学生证(一卡通)或相关证明,并在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 老师或维修工人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寓,应先征得管理员和门卫同意。


第四节

第二十一条 公寓管理员每天对寝室进行检查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寝室内物品布置规范,按要求定点摆放,做到文明、整洁、美观、有序,格调健康高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养成清洁卫生习惯,主动整理好内务, 床面干净整洁,床面不得堆放杂物,床下物品必须摆放整齐,衣物不得乱扔乱放。 注意自身形象,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二十四条 桌面要摆放整齐,无杂物。 地面、窗台保持清洁。 不乱堆放脸盆、暖瓶、水瓶、衣物及其他杂物。 室内不得乱拉绳晾挂衣物、私挂围帘、不安装吊椅,毛巾等生活用品要统一挂放。

第二十五条 门窗无灰尘,玻璃明亮。 不得在墙上、门窗上乱贴乱画。 墙壁、天花板应无蜘蛛网、球印、脚印等痕迹。第二十六条 室内要经常通风、消毒,保持空气清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卫生检查按统一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如下:

( 一) 寝室卫生标准

.地面洁净、无灰尘、无果皮、纸屑、痰迹等;

.墙壁、墙裙干净,无乱贴、乱画,无各种印记,墙面屋顶无蜘蛛网等;

.门窗干净,玻璃光亮,窗台无杂物,暖瓶统一摆放到窗台上,寝室门上方玻璃不要随意用纸粘贴遮挡;

.垃圾及时倾倒,不得有烟头、酒瓶;

.行李箱首选放在阳台,摆放整齐,如阴面寝室阳台潮湿,四人寝可将行李箱放置床头与墙壁夹空中,八人寝行李箱可放在下铺床下或者阳台行李架上,摆放整齐,阳台内物品靠两侧摆放整齐;

.鞋只留有一双放在床下,摆放整齐,其余的放在鞋柜里;

.脸盆放在阳台,并摆放整齐;

.个人内务整齐,被子与枕头统一摆放在床头一侧,枕头放在被子里边。 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书籍整齐摆放到书架上或放在柜里;

10.寝室门(内外无字画、灰尘),并将门擦干净;

11.公寓卫生必须在每天早上 8:00 之前打扫干净,公寓管理员将在每天 8:00-16:00 的时间段内随时进行检查;

( 二) 公寓礼仪标准

.作为学生,当有老师进入寝室时,需放下手头正在进行的工作,主动问好;

.认真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

.老师离开时要起身相送;

.老师敲门应及时回应,快速将门打开。

( 三) 纪律检查标准

.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毒等不良诱惑;

.遵守校规校纪, 不得在寝室内饮酒、吸烟;

.遵守«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严禁夜不归宿、私自留宿他人,私接电源、破坏配电设施、点酒精炉、打麻将;

.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经商,不养宠物;

.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学校设施,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不得私自更换寝室门锁,如门锁损坏必须换锁,需交给管理员一把新锁钥匙。

第五节 公共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水、电、暖气、监控等设施,门窗、家具、窗帘及其它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拿走、故意破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家具由寝室全体同学负责,集体分工保管,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一律不准将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 不准将学生公寓内家具拆卸搬出挪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寝时书桌、床垫、柜厨窗帘等设施不得擅自窜动。

第三十条 公寓内公共场所门窗和供水、供电设施要爱惜使用,对寝室内配备的家具和房屋设备要倍加爱护,凡有丢失、损坏者按价赔偿,人为破坏家具、设施除了要按价赔偿外要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走廊、寝室内踢球或做其他可能损坏公共财产的活动。 严禁在桌、凳和墙壁上乱刻、乱画。

第三十二条 公共设备如有损坏,由各寝学生向所在公寓楼管理员报告需维修项目,各楼管理员通知维修工人及时进行维修。


第六节 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尊重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工作人员有权查看学生证件及寝室内务,学生应配合管理人员共同维持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不讲低级下流语言,不看淫秽书刊、画报或传播淫秽物品。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寝室内严禁酗酒、吸烟、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 严禁挑衅滋事,打架斗殴。 不得在公寓内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做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保持公寓区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污水和垃圾,不在公共区便溺。

第三十七条  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做到随用随开,用完即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七节 安全防火、防盗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内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防范意识,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楼内严禁商贩和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学生在楼内经商。

第四十条 严禁在住宿区内吸烟、玩火、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善自攀爬公寓门、窗、阳台及楼顶;严禁在寝室内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枪支、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学生离开寝室时充电器要及时拔掉,禁止违规使用电器及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

第四十二条 学生要爱护消防器材,不得擅自使用或挪做他用。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得随意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钥匙或需要换门锁时要及时上报管理员,否则引起一切后果由住宿学生自负。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故需要借用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收发室或者联系当日值班管理员办理。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赔偿:

(一)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必须向辅导员请假,回校时凭学生证、身份证或校园卡进入寝室,无有效证件的不准进入寝室;学期内无故晚归,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请假不能回校就寝,必须由所在学院批准,无故夜不归寝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封寝后私自出楼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寝室内吸烟,视情节及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违规电器如:电夹板、变压插排、加热棒等,使用明火:如熄灯后点蜡烛、焚烧废弃物等,存放煤油炉、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私接电源;寝室人员外出未切断一切电源;一经发现,除收缴暂存违章使用或存放的器具、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学生公寓严禁商贩和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学生在楼内经商,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爱护公共设备及设施,严禁随意挪动消防器材;损坏公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 男生、女生严禁互串寝室,如有事须经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批准方可进入异性寝室,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允许,不准私自调窜寝室和床位,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 严禁在寝室内以任何名义酗酒,违者给予记过处分;对酗酒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 严禁在寝室内喂养宠物,如有违者限期送走,视情节予以记过及以下处分;

(九) 严禁私自留校外人员,如有违反者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如造成其他后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 不准向寝室内、走廊及窗外泼水、扔废弃物,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如有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禁止在公共区乱挂衣物,如有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公共区内便溺者,视情节给予记 过及以下处分;

(十一)严禁在寝室内进行打麻将及其它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如有违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寝室内严禁存放麻将等与赌博相关物品,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 学生寝室内不准在墙壁上张贴各种画报,不准钉钉子,违者除强行拆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三) 严禁在公寓楼内打闹、大声喧哗、打球、轮滑等活动,如有违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四) 寝室内各种物品必须摆放整齐,对不叠被褥或物品摆放不整齐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五) 寝室内卫生必须保持清洁,对寝室内卫生脏、乱、差者,给予该寝室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寝室学年文明寝室评比资格;

(十六)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校、教学学院、班学生干部在寝室的检查督导工作,表现较差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建议学生处取消其评先选优资格;

(十七) 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应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公寓管理科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学生处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