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和“ 科教兴国” 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以“ 方便贷款、防范风险” 为原则,进一步强化学校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不含在读的外国留学生) 。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基本政策
第四条 贷款范围及额度。 贷款范围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最高贷款额度按吉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贷款用途: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六条 贷款额度: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 元,不超过12000 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如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贷款资金首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的生活费。
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2 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少30个基点执行。 贷款利率每年12 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九条 贴息
贷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 7 月 31 日前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开发银行相关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 校园地贷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 7 月 1 日前向学校资助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开发银行相关分行确认,继续攻 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
生源地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县级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相关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校园地地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学校资助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学校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相关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条 宽限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五年间为还本宽限期。 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 国家开
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按照«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 教政法函〔2019〕12 号) 的规定,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十三条 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贷款工作。
第十四条 各教学学院要选派专职工作人员配合学生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及对贷款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上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及借款毕业生相关信息。 负责配合经办银行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负责向经办银行报送我校贷款学生名单;协助贷款银行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后管理;与贷款银行及校内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处负责及时为借款学生划转学费贷款,对用于我校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进行管理和记录,并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各教学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贷款申请、跟踪管理及对违约学生的催款工作,建立院级借款学生诚信档案;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毕业确认和还款承诺书确认手续。 负责记录借款学生首次就业的联系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年发放的政策。学校每年介绍入学新生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新生取得正式学籍后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及本人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贷款应提供的个人材料如下:
(一) 学生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 份;
(二) 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 份;
(三) 录取通知书( 或学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四)«申请表» 原件;
(五) 户口簿原件;
(六)«认定表» 原件(未通过预申请学生需要提交) 。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 三) 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 含预科生) 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
(五)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六) 当年没有获得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
( 二)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 市、区) ;
(五)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 周岁( 含) 以上,60 周岁( 含) 以下,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 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或高校助学贷款) 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申请。 各教学学院负责组织申请学生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步审查, 公示(5 天) 后按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 10 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及时将合格的申请审批表及«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制作« 吉林工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合格学生名册» 送交吉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由各教学学院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 国家助学贷款合格学生名册» 后把学生贷款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贷款续放。每学年老生报到期间,各教学学院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填写贷款合同, 贷款银行在收到«国家助学贷款合格学生名册» 后将贷款划入学院指定账户。学校财务管理处办理贷款学生的学费划转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终止其贷款: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二) 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三) 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受到学校退学处理者;
(四) 在校期间死亡者;
(五) 出国(境) 留学或定居者。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 境) 留学或定居者因违反学校纪律开除学籍者、因成绩不合格退学者,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一次性还清贷款。
第二十九条 还款确认, 借款学生毕业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教学学院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书和还款承诺书手续,签订还款协议。继续攻读学位( 专升本、研究生) 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第三十条 按时还款。 毕业后,学生要认真履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约处理。 违约学生信息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布。 建立定期曝光违约人的制度。 鼓励与之有联系的师生督促其还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学生和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学生不能申请学校的助学贷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中相关规定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