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本着依法治校、严格管理的原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工商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处为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给予处分。
第六条 学校成立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并下设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具体详见«吉林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 酒后滋事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 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 四) 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 对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 屡次违纪或者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 七) 处分期内继续违纪的;
( 八) 涉外活动违纪的;
(九) 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十) 群体违纪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十一) 在校外实习岗位或代表学校外出工作违纪的;
(十二) 具有其它可以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处分:
(一) 过失违纪的;
(二) 认错态度好,后果轻微的;
(三)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揭发,积极有效地制止事件( 事态) 发生、发展的;
(六) 具有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四章 处分决定、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据公安、检察或司法等相关国家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法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违规的行为要查清事实,搜集证据,并进行复核。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 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 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 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 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 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党委( 党总支) 查证,拿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含记过) 处分,由学生处牵头,联合各教学学院、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 导批准。
第十四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牵头,联合各教学学院、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安全保卫处调查。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情况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全保卫处协助调查,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教学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将由学生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教学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教学学院重新审议或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教学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 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 的教育主管部门,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处分类别及依据、处分的期限、申述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教学学院学团办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 一式四份,用作学生本人留存、存入学生档案、教学学院学团办留存、学生处备案) 。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教学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 含两人) 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诉、申辩、申诉, 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诉、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 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 照常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由所在教学学院及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校、教学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 有上述情形者,构成犯罪的,学校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或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而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受到处罚,性质恶劣、影响面广、影响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因违法犯罪被治安拘留或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学校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处理,未构成犯罪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教育设备、公寓控电设备,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损坏财物、设备的价值、影响及产生的后果)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偷窃(包括盗打电话)、贪污、骗取公私财物,作案价值1000 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1000 元及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为偷窃、诈骗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屡次盗窃,金额较低,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偷窃未遂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 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七) 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偷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公费医疗、走读等行为者,一经发现,除退回钱款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 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策划、打架斗殴者、经常酗酒及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殴打他人或互殴,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视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 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 对经常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造成无故旷课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 连续无故旷课达 2 天或学期累计旷课达 2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 在警告处分期内无故旷课达 1 天或学期旷课达 2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在严重警告期内无故旷课达 2 天或学期旷课达 2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在记过处分期内无故旷课达 2 天或学期旷课达 2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五) 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无故旷课达 2 天或学期旷课达 20学时以上者,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做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校期间,投寄、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毕业论文被确认为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代写作业等信息者,存在替他人上课或找他人代替自己上课行为者及其它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违反校内考试(考试法范畴之外考试) 考试纪律及其它学习纪律者,按照«吉林工商学院监考教师违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妨害公共安全的,按«吉林工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处理;
(二) 在学生宿舍内或其它建筑内故意向窗外乱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学校禁烟区域抽烟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 其他妨害校内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 处分:
(一)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院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五)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赃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 从事传销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除退还所得款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 无理取闹,妨碍学生干部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 公然侮辱、谩骂、威胁师生员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 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构成犯罪者,学校按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予以处理,未构成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 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处分;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视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十三) 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公示、通报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有违纪行为,按«吉林工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俗,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除没收赌资或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二) 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学校按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网上发表、传播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回帖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网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利用发讯息功能和信件功能对他人进行骚扰的,或采取其他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利用系统漏洞做
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等的行为,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 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 为达到个人目的伪造学生证、考试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及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 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编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或盗用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拒不执行学校相关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及撤销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 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分 8 个月;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为 12 个月。 处分期满前各教学学院根据学生处
分期内表现情况提示学生按期申请解除处分,处分期满 5 个工作日内,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处分解除申请书) ,学生所属辅导员就学生处分期内表现做出书面说明,学生所属教学学院党委 ( 党总支) 召开由党委( 党总支) 书记或副书记、学团办主任、学生所属辅导员、学生所在班级学生代表、学生本人参加的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工作会议,做出是否解除学生处分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召开处务会研究解除学生处分事宜,并对拟解除处分学生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按期解除学生处分, 处分期内仍有不良表现者,酌情延长处分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意见后,学生处对学生原处分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随上行制度调整而调整,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